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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事迹编类跋绍兴三十年 南宋 · 韩仲通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四七、《皕宋楼藏书志》卷三四、《爱日精庐藏书志》卷一七
高阳许嵩作《建康实录》,文多汗漫,参考者疲于省阅。
新安张养正裒旧史而为《六朝事迹编类》,部居粲然,俾江左三百馀年之故实,昭布方册,非博雅好古,未易成此书也。
余叨守建康养正适以议郎幕府,因取其书刊于此邦。
养正名敦颐,屡专侯泮,以文章道义为学者之所矜式,此特馀事尔。
绍兴庚辰立冬日,东鲁韩仲通书。
天发神谶文 其二 魏晋 · 阙名
 出处:全三国文 卷七十五
台东观令□□□□□□□吴郡□□巧工九江朱□□□□□□□江东□□功东海夏侯(碑本,案:许嵩建康实录》注:《戚光集》、《庆绩志》、《明一统志》引《吴录》并云:「其文东观令华覈作。」今考《吴志·华覈传》,天册元年以微谴免,数岁卒,此碑立于天玺元年,则东观令非华覈也。朱彝尊亦言未可遽信,故编入阙名类。)(下缺)
建康实录序 唐 · 许嵩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九十五
司马子长善叙事。
古称良史。
班固嫌其疏略。
是非颇谬于圣人。
言论数篇。
以为所蔽。
述而不作。
窃思好古。
今质正传。
旁采遗文。
始自吴。
汉兴平元年
终于陈末祯明三年
吴黄龙已前。
虽引汉历二十馀年。
其实吴之首事。
及晋平吴。
太康之后三十馀载。
复涉西晋之年。
琅琊东迁
太兴即位元年。
始为东晋首年。
东晋一十一帝一百二年而禅于宋。
宋八帝六十年而禅于齐。
齐七帝二十四年而禅于梁。
梁五帝五十六年而入于陈。
陈五帝三十三年止隋开皇元年
陈建首号。
梁之末年。
梁称元年
齐之季年。
齐初即位。
宋之馀年。
则四家终始。
共用三年。
而吴四帝五十九年。
南朝六代四十帝三百三十一年。
通西晋革吴之年。
并吴首事之年。
总四百年间。
东夏之事。
勒成二十卷。
名曰建康实录。
六朝君臣行事。
事有详简。
文有机要。
不必备举。
若土地山川。
城池宫苑。
当时制置
或互兴毁。
各明处所。
用存古迹。
其有异事别闻。
辞不相属。
则皆注记。
以益见知。
使周览而不烦。
约而无失者也。
许嵩建康实录乾隆甲午 清 · 弘历
七言律诗 押先韵 出处:御制诗四集卷二十二
六朝三百有馀年,建业兴衰廿卷传。
文物风流信有矣,经纶世教或无焉。
幸洪武始统归一,逮永乐斯都以迁。
我每孝陵亲奠醑,不禁吊古为悽然。
许嵩老江上舟灾 其一 宋 · 晁说之
七言律诗 押鱼韵
火德孝(四库本作威)严嗟掠虚,祝融江面怒心馀。
千寻赤尾干尧历,百仞红鳞灭禹书。
丙穴烘天谁得及,丁翁奔日更难如。
文昌右辖知几早,无妄之灾不我居(自注:公近辞政府而出,至真州,今是日游长芦寺,闻焚累日乃归。)
许嵩老江上舟灾 其二 宋 · 晁说之
七言律诗 押鱼韵
平生易象论孤虚,富贵功名不愿馀。
政府频垂忧国泪,梵宫独看竺乾书。
众惊赤壁复焚尔,自擅三禅早晏如。
回首焚躯并溺骨,何为不早傍禅居(自注:三禅无火灾。)
漕司许德裕等争田事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许奉居安庆府怀宁绍兴三十二年买入金立田业一段。
其后许知实为主,知实死,其子许国继之,为许奉后,真伪实未可知,或是相传,或是买入,无所凭据。
但许奉元来入户赤契,却系许国收掌
至嘉定六年,尝典与张志通、杨之才。
七年后,卖与朱昌。
朱昌得业,系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赎回,皆有连押可證。
交收花利,输纳官物,据本乡勘会,并系相传得产人主之。
许奉初契既已投印,张、杨之典,朱昌之买,亦出干照分明。
去年之春,忽有许德裕者,来自光之固始,诉于州,自执宗图,称为许奉之孙,而许国系是别派,不应盗占己业。
考其所供,淳熙九年,其父名多才,自怀宁徙居于光,收得许奉亲弟许嵩扑约一纸,谓元买金立产业,系属众分,唯一位,独留怀宁,自管耕种。
依分还租,此理固有之,但方当立约,德裕未生,及至持讼,许嵩已绝,纵有私约,非官文书,更历年深,何所照据?
嘉定二年入状怀宁,尝诉许国盗耕田业,时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得钱五十贯文,不欲尽情根究。
果有此项,犹可供对,今既无元案,又无对定文字,且典卖之后,又经十四年,不曾有词,平白入状,只据口说,又何所凭?
窃详德裕所供,虽曰有扑佃文字,然自淳熙九年嘉定二年,相去二十七年,胡为全不交租?
虽曰续曾陪还价钱,然自嘉定二年宝庆三年,相去又十九年,胡为不再管业,直至去,方来入词?
许德裕之父多才元与扑佃者既死,许国之父知实元自为业者又死,许奉之弟许嵩元立约还租者又死,却欲妄凭宗派白约,意在昏赖,实难行使。
以意度之,许国未必是许奉之后,许嵩却元为同分之人,若谓许国冒占许嵩之田,决无此理,必是许国之父知实就许嵩名下买入,其他诸位亦已釐革,年深莫知首尾,无可参照。
准法: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
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
许嵩尚存,讼在交易十年之前者,只是还价;
十年之后,复与免追,且无可得田之理。
淳熙九年至今,首尾通五十七年,许嵩户绝,悉无其人,岂得更在论理之限?
合照见佃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