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文库
六朝事迹编类跋(绍兴三十年) 南宋 · 韩仲通
出处:全宋文卷四二四七、《皕宋楼藏书志》卷三四、《爱日精庐藏书志》卷一七
高阳许嵩作《建康实录》,文多汗漫,参考者疲于省阅。新安张养正裒旧史而为《六朝事迹编类》,部居粲然,俾江左三百馀年之故实,昭布方册,非博雅好古,未易成此书也。余叨守建康,养正适以议郎居幕府,因取其书刊于此邦。养正名敦颐,屡专侯泮,以文章道义为学者之所矜式,此特馀事尔。绍兴庚辰立冬日,东鲁韩仲通书。
天发神谶文 其二 魏晋 · 阙名
出处:全三国文 卷七十五
兰台东观令□□□□□□□吴郡□□巧工九江朱□□□□□□□江东□□功东海夏侯(碑本,案:许嵩《建康实录》注:《戚光集》、《庆绩志》、《明一统志》引《吴录》并云:「其文东观令华覈作。」今考《吴志·华覈传》,天册元年以微谴免,数岁卒,此碑立于天玺元年,则东观令非华覈也。朱彝尊亦言未可遽信,故编入阙名类。)(下缺)。
建康实录序 唐 · 许嵩
出处:全唐文卷三百九十五
司马子长善叙事。古称良史。然班固嫌其疏略。是非颇谬于圣人。言论数篇。以为所蔽。嵩述而不作。窃思好古。今质正传。旁采遗文。始自吴。起汉兴平元年。终于陈末祯明三年。而吴黄龙已前。虽引汉历二十馀年。其实吴之首事。及晋平吴。太康之后三十馀载。复涉西晋之年。洎琅琊东迁。太兴即位元年。始为东晋首年。东晋一十一帝一百二年而禅于宋。宋八帝六十年而禅于齐。齐七帝二十四年而禅于梁。梁五帝五十六年而入于陈。陈五帝三十三年止隋开皇元年。陈建首号。梁之末年。梁称元年。齐之季年。齐初即位。宋之馀年。则四家终始。共用三年。而吴四帝五十九年。南朝六代四十帝三百三十一年。通西晋革吴之年。并吴首事之年。总四百年间。著东夏之事。勒成二十卷。名曰建康实录。具六朝君臣行事。事有详简。文有机要。不必备举。若土地山川。城池宫苑。当时制置。或互兴毁。各明处所。用存古迹。其有异事别闻。辞不相属。则皆注记。以益见知。使周览而不烦。约而无失者也。
题许嵩建康实录 清 · 弘历
七言律诗 押先韵 出处:御制诗四集卷二十二
六朝三百有馀年,建业兴衰廿卷传。
文物风流信有矣,经纶世教或无焉。
幸洪武始统归一,逮永乐斯都以迁。
我每孝陵亲奠醑,不禁吊古为悽然。
和许嵩老江上舟灾 其一 宋 · 晁说之
七言律诗 押鱼韵
火德孝(四库本作威)严嗟掠虚,祝融江面怒心馀。
千寻赤尾干尧历,百仞红鳞灭禹书。
丙穴烘天谁得及,丁翁奔日更难如。
文昌右辖知几早,无妄之灾不我居(自注:公近辞政府而出,至真州,今是日游长芦寺,闻焚累日乃归。)。
和许嵩老江上舟灾 其二 宋 · 晁说之
七言律诗 押鱼韵
平生易象论孤虚,富贵功名不愿馀。
政府频垂忧国泪,梵宫独看竺乾书。
众惊赤壁复焚尔,自擅三禅早晏如。
回首焚躯并溺骨,何为不早傍禅居(自注:三禅无火灾。)。
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判 南宋 · 范应铃
出处:全宋文卷七○二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许奉居安庆府之怀宁,绍兴三十二年买入金立田业一段。其后许知实为主,知实死,其子许国继之,为许奉后,真伪实未可知,或是相传,或是买入,无所凭据。但许奉元来入户赤契,却系许国收掌。至嘉定六年,尝典与张志通、杨之才。七年后,卖与朱昌。朱昌得业,系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赎回,皆有连押可證。交收花利,输纳官物,据本乡勘会,并系相传得产人主之。许奉初契既已投印,张、杨之典,朱昌之买,亦出干照分明。去年之春,忽有许德裕者,来自光之固始,诉于州,自执宗图,称为许奉之孙,而许国系是别派,不应盗占己业。考其所供,淳熙九年,其父名多才,自怀宁徙居于光,收得许奉亲弟许嵩扑约一纸,谓元买金立产业,系属众分,唯嵩一位,独留怀宁,自管耕种。依分还租,此理固有之,但方当立约,德裕未生,及至持讼,许嵩已绝,纵有私约,非官文书,更历年深,何所照据?又嘉定二年入状怀宁,尝诉许国盗耕田业,时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得钱五十贯文,不欲尽情根究。果有此项,犹可供对,今既无元案,又无对定文字,且典卖之后,又经十四年,不曾有词,平白入状,只据口说,又何所凭?窃详德裕所供,虽曰有扑佃文字,然自淳熙九年至嘉定二年,相去二十七年,胡为全不交租?虽曰续曾陪还价钱,然自嘉定二年至宝庆三年,相去又十九年,胡为不再管业,直至去春,方来入词?许德裕之父多才元与扑佃者既死,许国之父知实元自为业者又死,许奉之弟许嵩元立约还租者又死,却欲妄凭宗派白约,意在昏赖,实难行使。以意度之,许国未必是许奉之后,许嵩却元为同分之人,若谓许国冒占许嵩之田,决无此理,必是许国之父知实就许嵩名下买入,其他诸位亦已釐革,年深莫知首尾,无可参照。准法: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傥许嵩尚存,讼在交易十年之前者,只是还价;十年之后,复与免追,且无可得田之理。自淳熙九年至今,首尾通五十七年,许嵩户绝,悉无其人,岂得更在论理之限?合照见佃为业。